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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嘉宏:恐吓百姓 台湾回到戒严时代?

  中评社高雄1月4日电(作者苏嘉宏)马英九在“总统”任内时曾经说过,苏嘉不法侵权十之八九来自政府,宏恐诚哉斯言!吓百姓台王者大陆and荣耀联盟台大政治系苏宏达教授于引据评论“故宫南院”的到戒代一年之后,由官署告发(被调查局以违反社维法函送警察局查办)而被所谓的苏嘉“查水表”。其所违反的宏恐法律据报道是社会秩序维护法第一章的“妨害安宁秩序”之第63条第一项第五款:“散布谣言,足以影响公共之安宁者”,吓百姓台若符合该款要件者,到戒代法律效果是苏嘉“处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锾”。另外,宏恐同时根据报载,吓百姓台其他陆续还有多名升斗小民,到戒代或转贴“立委”质询影片,苏嘉或是宏恐表达对特定政治人物或党派的喜恶见解等,也在近期纷纷被警察局以“来员登门到府”的吓百姓台王者大陆and荣耀联盟方式发出(送达)“通知书”约讯。  一、不法侵权十之八九来自政府  “苏宏达教授对‘故宫南院’的引据评论”是否合于法定要件的“散布谣言(假新闻)”,而且还要达到“足以影响公共之安宁者”的程度?有权管辖之警察机关于其“认事用法(先证实该则‘评论’是‘谣言’,还要达到‘足以影响公共安宁的程度’的那种‘谣言’,并且有‘散布’之行为)”之际需先自我阐明,否则不得恣意发动公权力;又,姑先不论其“宪法”层次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是否应受到“警察审查”,被“评论”的新闻事件或政策其实是一直处于动态发展的时间轴上,“评论”当时的事件在被约讯的时候可能已经成为历史、旧闻或因犯众怒、舆论难容而有所调整最终没有付诸施行等情状而被新的发展所掩盖,“评论”所涉及的内容纵令未成为事实也不应因此被回溯认定为“假新闻”;究竟是“评论”,抑或是“假新闻(真的有一定程度影响之谣言)”是由警察机关来判断、审查?  二、社维法规范下的观察  以苏宏达教授一年前的评论所涉案情为例,违反社维法者,依该法第31条明文规定:“违反本法行为,逾二个月者,警察机关不得讯问、处罚,并不得移送法院。”然“行为时”系脸书或其他社群媒体、网站上的文字影像自上传、转贴之时,抑或是其言论存在于脸书期间即属“其行为有连续或继续之状态者”,期间之计算改为“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复又,警察机关自有辖区范围的执法限制,警察机关不得逾越辖区范围办社维法案件,依该法第33条规定:“违反本法之案件,由行为地或行为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机关管辖”,且第35条规定:“警察局及其分局,就该管区域内之违反本法案件有管辖权”,所以目前报载的那些案子的管辖权是怎么回事?真的有“桃园市警察到高雄市凤山区办人”、“台南市民被远从基隆来的警察到他位在台南电器行约谈”的具体事例吗?这是真的吗?如果社群媒体上所轰传者是“假新闻”,却迄无权责机关予以澄清,还是在等着“钓鱼”?  所以,民众若遇上这种事,应该先守住社维法第63条或其他分则所定“条文的构成要件合致性”、第31条的“警察执法期间限制”和第35条规定的“警察局有无逾越辖区内之管辖权”。身为警察或公务人员,也应谨慎严守行政中立,不要在选举期间被利用,面对这年头维权意识高涨,在普遍具有主张自己权利保护勇气与习惯的民间社会中,人民若因此向住居所在地的地检署或地方法院对滥权的警察机关承办人或通知书上署名之机关首长提起滥权渎职之告诉,不会令人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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